有关专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通函
1.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下专为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在新的制度下,所有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虚拟资产服务)1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2。
2. 证监会发出本通函,是为了列出《打击洗钱条例》下新的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
3. 本通函所载的过渡安排仅适用于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至于在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方面,则并无任何过渡安排。有意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须受到香港的证券法例所规限,并仅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取得相关牌照后,方可展开其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的业务。
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4. 过渡安排(即不违反安排及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旨在为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且已准备好遵守证监会的准则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够的时间,以便它们申领牌照及检视并修订其系统与监控措施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从而符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
5. 无意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着手以有序方式结束业务。证监会预期它们会停止向香港投资者积极地推广其服务。
于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6. 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即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内(即由2023年6月1日起计首12个月内),依据不违反安排继续于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而不会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发牌规定3 。
7.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于2023年6月1日前已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4 。在评估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营运及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时,证监会将会考虑下列因素: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于香港成立为法团;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于香港是否设有实体办公室;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香港员工对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权;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关键人员(例如负责交易系统运作的人员)是否驻于香港;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独立客户及真正的成交量;及
- 是否有可证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营运的其他因素(例如就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系统设立、交易安排及组织架构而言)。
8. 单纯在香港设立公司或在香港只有“空壳”业务并不足够。
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个人
9. 个人可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内(即由2023年6月1日起计首12个月内),依据不违反安排在香港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而不会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发牌规定5。
于2023年6月1日前并非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10. 于2023年6月1日前并非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不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在获证监会发牌前,它们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活动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任何虚拟资产服务。进行任何无牌活动乃属刑事罪行。
为并非于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个人
11. 为并非于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或显示自己为并非于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个人,并不合资格参与不违反安排。除了对进行无牌活动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会被采取执法行动外,凡个人为上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或显示自己为上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亦属于进行无牌活动,属刑事罪行。
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12.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符合下列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可能合资格参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以及在其牌照申请有待最终决定期间,可由2024年6月1日起被当作为获发牌从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6 :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内(即由2023年6月1日起计首九个月内)7,透过 WINGS在网上向证监会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请8 ;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牌照申请中确认 9:
- 其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10 ;
- 其将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为获发牌时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11,12;及
- 其将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为获发牌时便已作出安排,确保其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13 ;
-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在其牌照申请中证明并使证监会信纳:
- 其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14;及
- 其有合理机会成功地证明其有能力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15;及
- 证监会已藉书面确认收到有关牌照申请16。
13. 在审阅牌照申请及所有证监会可得的资料后,若证监会认为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证监会可向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出通知(不当作为获发牌的通知),告知后者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将不会适用于该平台17。尽管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K条提交的牌照申请将受限于当作撤回程序18,但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仍必须着手于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或在该通知发出当日起计三个月届满时或之前(以较迟者为准)19,结束其业务,而不论其是否已就当作撤回其牌照申请提出反对20。其职员(包括下文第15段所提及的拟出任的持牌个人)亦应停止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或显示自己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除非作出该等作为,纯粹是为了结束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业务21。
14. 证监会如认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符合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动被当作为获发牌,直至其牌照申请获批准、撤回或拒绝(以较早者为准)22 为止。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拟出任的持牌个人
15. 申请成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主事人)的持牌代表及/或负责人员的持牌个人(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如符合以下当作获发牌的条件,便可能符合资格参与《打击洗钱条例》下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及可由2024年6月1日起被当作获发牌,以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23:
- 如要符合资格申请成为持牌代表,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必须在提交其申请时正于香港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23;
- 如要符合资格申请成为负责人员,拟出任的持牌个人:
- 必须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于香港为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是于香港或其他地方营运)执行受规管职能24;及
- 必须在提交其申请时正于香港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该主事人不必为该个人于2023年6月1日前为其执行职能的同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25;
- 该个人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即由2023年6月1日起计九个月内)26 在与主事人的牌照申请27相关的情况下,透过WINGS在网上向证监会就代表该主事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请28;
- 就持牌代表的申请而言,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在其牌照申请中确认29:
- 该个人在提交其申请时正于香港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30;及
- 该个人将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获发牌时,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持牌代表 的规管性规定32;
- 就负责人员的申请而言,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在其牌照申请中确认33:
- 该个人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于香港为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是于香港或其他地方营运)执行受规管职能34;
- 该个人于提交其申请时正于香港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35 ;及
- 该个人将于2024年6月1日被当作获发牌时,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36 的规管性规定37 ;
- 就持牌代表的申请而言,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在牌照申请中证明并获证监会信纳:
- 该个人在提交其申请时正于香港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38;及
- 该个人有合理机会成功地证明,他或她有能力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持牌代表的规管性规定39;
- 就负责人员的申请而言,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在牌照申请中证明并获证监会信纳:
- 该个人于紧接2023年6月1日前正于香港为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论是于香港或其他地方营运)执行受规管职能40;
- 该个人在提交其申请时正于香港为主事人执行受规管职能41;及
- 该个人有合理机会成功地证明,他或她有能力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的规管性规定42 ;
- 证监会已藉书面确认收到其牌照申请43;及
- 证监会没有向主事人发出不当作为获发牌的通知,而该主事人被当作为获发牌44。
16. 在审阅牌照申请及证监会取得的所有资料后,若证监会认为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当作获发牌的条件,证监会可发出通知,告知该拟出任的持牌个人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将不会适用于他或她45,及有关牌照申请将受限于当作撤回程序46 。证监会如认为拟出任的持牌个人符合当作获发牌的条件,该个人将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动被当作获发牌,直至其牌照申请获批准、撤回或拒绝,或该个人停止为主事人或代表该主事人行事,或该主事人的牌照申请获批准、撤回或拒绝(以较早者为准)为止47。
17.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拟出任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在被当作获发牌后,《打击洗钱条例》的条文即告适用,犹如他们各自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的人士般48。这意味着,他们将须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权、纪律惩处权、干预权及其他适用的权力所全面约束。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及其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应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下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犹如他们获正式发牌般,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VI部的财政资源及稳健性规定。证监会将毫不犹豫地对任何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行动。
18. 有关过渡安排的时间表,请参阅附录。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就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提出的牌照申请
19.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注意与其牌照申请有关的以下各点,因后者关乎他们是否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
提交牌照申请的时间
20. 凡于2024年2月29日后提交的牌照申请,将不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而证监会亦无权延长有关法定限期。在此情况下,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着手于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结束其业务,及只可在获得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恢复其在香港的业务活动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任何虚拟资产服务。
21. 在现行适用于所有牌照申请人的牌照申请程序中,证监会将在适当情况下提出要求。如果申请不完整或证监会在提出要求过程中发现该申请出现任何根本问题,在有关根本问题可获得解决的情况下,证监会可考虑退回该申请,而不是以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人因该根本问题而无法证明它有能力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性规定为由,向该申请人发出不当作为获发牌的通知。这将容许申请人在提交新的申请前解决根本问题。然而,如果有关申请是于接近2024年2月29日的限期前提交,上述做法可能并不切实可行。如果申请人因需时解决根本问题而于2024年2月29日后提交申请,则该申请将不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因此,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准备充足的时间,尽力于2024年2月29日的限期前及早提交申请。
须在牌照申请内载列的资料
22. 作为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的一项先决条件,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在其牌照申请中显示其有合理机会成功地证明其有能力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为此,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包括下列资料及文件:
为符合规管性规定而设立的安排
23.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在其牌照申请中提供一切所需资料及文件(包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政策及程序和外部评估报告),以显示其将会于2024年6月1日或之前加强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藉此符合所有适用的规管性规定。
24. 为此,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政策及程序应涵盖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建议的架构、管治、运作、系统及监控措施(而外部评估报告则应涵盖有关架构、管治、运作、系统及监控措施的设计效能),当中应聚焦于管治和人手编制、纳入代币、保管虚拟资产、认识你的客户49、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50、市场监察、风险管理及网络保安等主要范畴。评估专家应检视并评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政策和程序是否清楚地以书面记载下来,以及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尤其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25. 有关外部评估专家拣选准则及外部评估报告范围的详情载于证监会网站上的《常见问题》内。
负责人员的申请
26.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提交其牌照申请时(不应迟于2024年2月29日),应符合下列与其拟出任的负责人员有关的基本规定;否则,证监会可能会基于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未能证明其能够遵守有关负责人员的规管性规定,向该平台发出不当作为获发牌的通知:
- 必须随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提交至少两份负责人员的申请,以显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够符合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的规定51。
- 在提交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拟出任的负责人员(其中一人必须为负责监督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方面的业务的董事52)已上任,而除非任何豁免适用53,否则他们应已符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54所载列的全部负责人员胜任能力规定(包括通过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然而,若拟出任的负责人员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交牌照申请时当时或之前未能遵守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则须显示并获证监会信纳拟出任的负责人员将能够于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遵守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
- 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属上文第26b段所述的其中一名拟出任的负责人员)须为居于香港的非离岸负责人员(非离岸负责人员)55。然而,应注意的是,负责人员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必须在作出其申请时于香港为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56。
27. 为了作出应变,我们建议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有多于两名将于2024年6月1日或之前符合全部负责人员胜任能力规定的拟出任的负责人员(包括非离岸负责人员)在任,以为任何将会对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符合上述有关负责人员的基本规定以至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的资格规定方面的能力造成直接影响的可能情况(例如,拟出任的负责人员辞任)作好准备。鉴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业务活动性质,证监会不预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业务营运规模属小型,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负责人员(包括非离岸负责人员)的数目相当可能多于基本规定51。
28. 若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拟出任的负责人员于2023年6月1日前未曾在香港为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执行受规管职能,以致该拟出任的负责人员不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则我们建议该平台应尽早提交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连同其负责人员的申请),以便证监会于2024年6月1日或之前有足够时间进行评估和向有关拟出任的负责人员批给正式牌照。
持牌代表的申请
29. 非负责人员的持牌代表的申请无须连同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一并提交。然而,拟出任的持牌代表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有关申请便须于2024年2月29日前提交。
双重牌照
30. 待新制度实施后,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发牌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同时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
31. 鉴于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可能随时间而演变,某一虚拟资产的分类或会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为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连同其拟出任的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适宜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申请批准,以获双重发牌。
32. 就此,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亦应一并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经营第1类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提交填妥的牌照申请(连同负责人员的申请),以及就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提出牌照申请。
33. 为了简化申请程序,证监会已实施以下安排:
- 申请人如要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新制度申领牌照,只需在网上提交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该两项牌照。
- 获双重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拥有至少两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的负责人员(有关平台可透过拥有两名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条例》获双重发牌的负责人员来符合此规定)。若拟出任的负责人员主要拥有虚拟资产方面的行业经验或证券相关的经验,证监会在就他们的双重牌照申请评估其相关行业经验时,会适当地采取务实的方针。有关详情载于证监会网站内的《常见问题》。
34. 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对过渡安排或本通函有任何疑问,我们鼓励有关平台将查询发送至vatp-licensing@sfc.hk,与证监会金融科技组洽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金融科技组
连附件
1 定义见《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条及附表3B。
2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D条,任何人如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有关业务,则必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B条,任何人如向公众积极推广其提供的任何服务,而该服务假若在香港提供便会构成虚拟资产服务,则会被视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有意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领有第1类和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3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2(1)条。
4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1)(a)条。
5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2(2)条。
6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4条。
7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1)(b)(i)条。
8 按照《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K条。
9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TO(1)条,任何人如在牌照申请中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述及知道该项表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表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
10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1)(b)(ii)条。
11 定义见《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1条。
12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1)(b)(iii)(A)条。
13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1)(b)(iii)(B)条。
14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4)(a)条。
15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4)(b)条。
16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2)条。
17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3)至3(7)条。
18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3(3)(b)条。
19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11(1)条。
20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11(2)条。
21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12(2)及12(3)条。
22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3G 第4(2)条。
23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1)(c)条。
24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1)(c)条。
25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1)(d)条。
26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1)及7(1)条。
27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1)(b)及7(1)(b)条。
28 按照《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L、53ZRM及53ZRP条(如适用)。
29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TO(1)条,任何人就牌照申请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述,及知道该项表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表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
30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1)(a)(iii)条。
31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1)(a)(iv)条。
32 定义见《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1条。
33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TO(1)条,任何人就牌照申请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述,及知道该项表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表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
34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1)(a)(iv)条。
35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1)(a)(v)条。
36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1)(a)(vi)条。
37 定义见《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1条。
38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4)(a)条。
39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4)(b)条。
40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4)(a)条。
41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4)(a)条。
42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4)(b)条。
43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2)及7(2)条。
44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1)(d)及7(1)(e)条。
45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3)至5(7)条及第7(3)至7(7)条。
46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5(3)(b)及7(3)(b)条。
47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6(2)(b)及8(2)(b)条。
48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9条。
49 认识你的客户程序
50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程序
51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K(3)(b)(ii)条。
52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O(1)(b)条。
53 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3.24至3.35段及第3.38段所述的豁免。
54 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3.16段。
55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O(1)(c)条。
56 请参阅《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第7(1)(d)条。
附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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